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66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何贵荣诉陈培华、庄嫌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贵荣,陈培华,庄嫌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626-1号原告何贵荣,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智勇,王界红,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陈培华,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庄嫌贴,女,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贵荣与被告陈培华、庄嫌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贵荣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贵荣与被告陈培华、庄嫌贴民间借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何贵荣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贵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尚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应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