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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民初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民初字第2913号原告彭某某,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吴某某,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住福建省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荣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