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民初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民初字第2913号原告彭某某,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吴某某,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住福建省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荣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