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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7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霍锦西诉陈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703号原告霍某某,男,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被告陈某,男,3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霍某某承担。审判员  董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范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