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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3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熊辉与汪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辉,汪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392-1号申请执行人:熊辉,男,汉族,住址南陵县籍山镇环城东路18号,身份证号:340223198406170019。被执行人:汪金辉,男,汉族,住址繁昌县平铺镇新牌村新一组10号。经常居住地南陵县籍山镇金都花园E1三单元205室。身份证号:34022219700523263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一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熊辉与汪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汪金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持有普通护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汪金辉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熊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汪金辉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希忠审 判 员  谢 强代理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友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