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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6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胡瑞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瑞玲,东莞市伊特康精密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华芯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624-2号申请执行人胡瑞玲。被执行人东莞市伊特康精密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学红。被执行人华芯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羽松。申请执行人胡瑞玲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伊特康精密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华芯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75、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97372元、利息14594.7元、案件受理费4380元、保全费3007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南面工业区市场东街内的手动冲床等一批财物(后机器设备等一批财产移至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牛角路2号)[详见深中锋评字(2013)第110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2013年11月4日,本院委托深圳市中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净值为人民币138315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评估结果,双方当事人均对评估结果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逾期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牛角路2号的手动冲床等一批财物[详见深中锋评字(2013)第110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清偿债务,拍卖保留价确定为评估净值即人民币1383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牛角路2号的手动冲床等一批财物[详见深中锋评字(2013)第110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13831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文举审 判 员  许林锋代理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文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