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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中执异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湖南省岳阳军分区离职干部休养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岳阳军分区离职干部休养所,岳阳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中执异字第18号申请人湖南省岳阳军分区离职干部休养所。法定代表人何文辉,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刘立华,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双云,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岳阳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岳阳神驰运输集团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怀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喻沁,该公司项目经理。申请人湖南省岳阳军分区离职干部休养所(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岳阳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岳阳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8月6日作出岳仲决字(2010)12号裁决,因申请人不履行,被申请人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10)岳中执字第371号民事裁定,指令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等事由,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13年12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不予执行岳仲决字(2010)1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岳阳军分区离职干部休养所提出的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其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应予以准许。综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湖南省岳阳军分区离职干部休养所撤回不予执行岳阳仲裁委员会岳仲决字(2010)1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审判长 焦  蔚审判员 曹  波审判员 欧阳迪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