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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万可润与熊启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00352号原告:万可润,男,1962年10月25日生,汉族,金寨县汽车运输公司副经理,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熊启胜,男,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可润与被告熊启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可润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熊启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可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可润撤回对被告熊启胜的起诉。审判员  杜德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昌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