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万可润与熊启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00352号原告:万可润,男,1962年10月25日生,汉族,金寨县汽车运输公司副经理,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熊启胜,男,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可润与被告熊启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可润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熊启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可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可润撤回对被告熊启胜的起诉。审判员 杜德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昌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