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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高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振好与被告苗海淑、李本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好,苗海淑,李本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高商初字第179号原告:张振好。委托代理人:张国。被告:苗海淑。被告:李本越。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刘迎初,威海高新怡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好与被告苗海淑、李本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财产保全费4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怀钰人民陪审员  丛日国人民陪审员  宋惠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吕雅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