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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荷立隆峰窝纸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锦隆纸品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荷立隆峰窝纸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锦隆纸品有限公司,青岛东昌纸品有限公司,顾季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027号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军。委托代理人彭商翁,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富,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荷立隆峰窝纸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季林。被告深圳锦隆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季林。被告青岛东昌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季林。被告顾季林,男,台湾人。本院受理上列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荷立隆峰窝纸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锦隆纸品有限公司、青岛东昌纸品有限公司、顾季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锦隆纸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19日裁定受理了元丰纸业(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深圳锦隆纸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4月19日裁定受理元丰纸业(深圳)有限公司对深圳锦隆纸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案号为(2013)深中法破字第10号。而本案受理的时间为2013年7月24日,故本案应当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翁守成第3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