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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景芹与被执行人耿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景芹,耿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付景芹,女,汉族,1959年3月17日生,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耿秋,男,汉族,1965年9月6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付景芹与被执行人耿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给付执行款及执行费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