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3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黄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799号原告黄某,女,195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孙某,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长 张 焱审判员 麻建萍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肖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