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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3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黄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799号原告黄某,女,195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孙某,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长 张 焱审判员 麻建萍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肖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