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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商初字第0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海新与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新,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姜红军,徐磊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初字第0332号原告李海新。委托代理人鲁浩,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牛公路苏园小区西500米新浦工业园区园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刘红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礼伟、王元伦,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建安巷4号法定代表人张磊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姜红军。被告徐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新与被告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姜红军、徐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姜红军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原告李海新经本院催交,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姜如明人民陪审员  谭庚林人民陪审员  孟 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郭爱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