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滁民一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潘进考与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初级中学、滁州市南谯区教育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进考,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初级中学,滁州市南谯区教育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滁民一初字第00066号原告:潘进考,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昆阳乡南村。委托代理人:庞仁兵,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金梅,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杨树洲,该中学校长。被告:滁州市南谯区教育局。法定代表人:贾鸿彬,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安桂州,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滁州市南谯区教育局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进考与被告滁州市乌衣初级中学、滁州市南谯区教育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进考于2013年12月9日以“潘进考已与滁州市乌衣初级中学、滁州市南谯区教育局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进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进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63元,减半收取6281.5元,由原告潘进考负担。审 判 长 杨 达审 判 员 孔德敬人民陪审员 周经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曹琰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