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明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