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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素英与被执行人李玮、李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英,李玮,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李素英,女,出生于1941年5月16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被执行人李玮,女,出生于1968年8月15日,汉族,汉台区人。被执行人李华,男,出生于1957年3月25日,汉族,汉台区人,系李玮之兄。上列当事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素英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汉民初字第00438号及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终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华向申请执行人李素英支付赔偿款8641.47元,承担受理费150元,上诉费1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李玮承担受理费150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9091.47元。李玮对上述应付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11月25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华、李玮共应向申请执行人李素英支付赔偿款、受理费、上诉费共计9091.47元,协议签字之日付3000元,余额6091.47元在2014年元月30日前全部付清。双方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汉执字第0029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华承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