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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3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3290号原告李某某,男,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西安某某医师,住西安市灞桥区某某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某某,女,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解放军某某手术室护士,住西安市灞桥区某某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号。委托代理人童某某某,西安市新城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西安市新城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理审判员何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童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童某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在上大学期间相识,婚后双方在孩子抚养问题上产生矛盾。被告对其及公婆恶语相向。被告及其父母经常到原告工作单位寻衅滋事,在原告单位殴打原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李某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双方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并无矛盾,其父母未到原告单位殴打原告。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上大学期间相识,2008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10年3月29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某。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于2013年3、4月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应从家庭长远利益出发,不宜坚持离婚。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互相关心,共建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理审判员何晓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千鹏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