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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许民二终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金成与被上诉人张天才、宋松霞、张佳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成,张天才,宋松霞,张佳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民二终字第3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成,男。委托代理人孟治甫,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天才,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松霞,女,系被上诉人张天才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佳星,女,系被上诉人张天才之女。被上诉人宋松霞、张佳星委托代理人张天才,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火龙镇老官陈村*组。上诉人张金成因与被上诉人张天才、宋松霞、张佳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4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金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治甫、被上诉人宋松霞、张佳星委托被上诉人张天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42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根义审 判 员  王伟琪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其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