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文波因与被上诉人范草莓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波,范草莓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75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文波,男,1992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三台县忠孝乡建兴村*组**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920319255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范草莓,女,1992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尹集镇马楼村*组,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210020767上诉人文波因与被上诉人范草莓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3)灵民一初字第0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亚丽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德道、杜飞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文波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文波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上诉,系其诉讼权利自愿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鉴于文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故一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文波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一初字第01516号民事判决;三、准许上诉人文波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共计200元,由上诉人文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亚丽代理审判员 杜 飞代理审判员 李德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