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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北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武臣诉被告张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武臣,张军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魏北民初字第214号原告:徐武臣,男,汉族,1971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代理人:王小伟,许昌市魏都区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军涛,男,汉族,38岁,住许昌市。原告徐武臣因与被告张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武臣的委托代理人王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军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武臣诉称:被告张军涛于2010年以经商为名向原告74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1年2月12日偿还原告54000元,下欠借款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军涛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张军涛以经商为名向原告借款74000元,后经原告催还,被告于2011年2月12日给偿还54000元,下欠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徐武臣现金共计贰万元正(20000元正)2011年7月15日之前还清。欠款人:张军涛2011年2月12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至今没有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产生本案纠纷。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和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借款20000元,到期后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且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军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武臣借款2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军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人民陪审员  贠会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朝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