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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4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焦晓慧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晓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065号原告: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宏斌,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焦晓慧,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焕民,陕西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焦晓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焦晓慧亦对陕劳仲案字(2012)第304号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间在本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 判 长  孙文文代理审判员  吴 娜代理审判员  郭 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