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宁波赛福特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连硕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赛福特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连硕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656号原告:宁波赛福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万泉河路8-6号1幢1号。法定代表人:张祖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舜彦,该公司职员。被告:深圳市连硕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民乐工业园公寓C栋913(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张海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管佩亮,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赛福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连硕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赛福特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赛福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赛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晓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