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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宣民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张秀丽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张秀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宣民初字第1937号原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硕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伟,男,汉族,系原告法务主任。被告:张秀丽,女,汉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大地保险公司开发区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秀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产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