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徐贵娥与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柯其红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贵娥,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柯其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6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贵娥,女,汉族,1979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委托代理人张保光,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负责人梁维雄。委托代理人赵文娟,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柯其红,男,汉族,1974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上诉人徐贵娥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柯其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徐贵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已收取的受理费1425元退回徐贵娥。上诉人徐贵娥上诉提出:一、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徐贵娥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受理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不适用于本案。二、徐贵娥的诉讼请求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予支持。被上诉人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被上诉人柯其红未作答辩。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徐贵娥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应予受理。虽然柯其红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本案处理无需等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柯其红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亦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足以对本案的实体作出判决,原审裁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为由驳回徐贵娥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二、指令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案二审不收取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学彬代理审判员 张 莹代理审判员 吴绮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江婉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