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080号原告:宋某某,女,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许某某,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宋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3年12月9日,原告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 晓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苏建东(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