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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080号原告:宋某某,女,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许某某,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宋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3年12月9日,原告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  晓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苏建东(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