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百仕达塑编有限公司与山东禄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百仕达塑编有限公司,山东禄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89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百仕达塑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雷,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禄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德禄,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山东青州百仕达塑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禄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商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蔡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