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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宫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李水云与翟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78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 军审 判 员  丁素巧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肖 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