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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3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349号原告赵某某,1979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韩俊林,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79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李平安,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占国审 判 员  王彦民人民陪审员  XX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凯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