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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汉执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房晓琴与武汉伊洛瓦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晓琴,武汉伊洛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执字第01218号申请执行人房晓琴,女,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伊洛瓦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亚军,经理。房晓琴与武汉伊洛瓦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3)第046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房晓琴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武汉伊洛瓦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75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房晓琴的执行��请。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汉伊洛瓦服饰有限公司已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江劳人仲裁字(2013)第0466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该院已受理。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江劳人仲裁字(2013)第0466号仲裁裁决书,本案的执行需等待另案的处理结果,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江劳人仲裁字(2013)第046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