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一鑫网络有限公司与李观友、潘嘉全、覃秋婷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一鑫网络有限公司,李观友,潘嘉全,覃秋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8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一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叶伟强。委托代理人周伟,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观友,男,汉族,1984年12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黄坡镇。委托代理人蔡剑峰,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潘嘉全,男,汉族,1988年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覃秋婷,女,汉族,1991年9月1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百合镇。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一鑫网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观友、原审被告潘嘉全、覃秋婷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一鑫网络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一鑫网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一鑫网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一鑫网络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学彬代理审判员 张 莹代理审判员 吴绮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江婉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