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淄商终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淄博昌金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与宋海锋、东营市盈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海锋,淄博昌金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东营市盈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淄商终字第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海锋,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万国栋,山东众成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昌金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海峰,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伟,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召海,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东营市盈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巩向彬,总经理。上诉人宋海锋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海锋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国栋、被上诉人淄博昌金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伟、田召海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东营市盈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苏坤明审判员 边存鑫审判员 马士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巩雪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