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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麻法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27

案件名称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振艺、陈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振艺,陈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湛麻法执字第154-3号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有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国文。被执行人:卢振艺(曾用名卢小艺),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斯,女,汉族,湛江市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湛麻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卢振艺、陈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卢振艺、陈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斯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斯的银行存款33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其碧审 判 员 :程丰峰助理审判员 : 熊 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文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