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湖北华中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恒星钨钼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华中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恒星钨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59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华中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保康路***号。法定代表人:干斌,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恒星钨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经济开发区张纲配套园。法定代表人:盛华伟,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北华中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恒星钨钼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北华中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为防止被执行人江苏恒星钨钼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97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恒星钨钼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现因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恒星钨钼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金仝支行的银行存款300万即将到期,申请执行人湖北华中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续冻。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已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恒星钨钼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300万元,申请执行人湖北华中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597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 郭博林执行员 ??? ?陈彬执行员 ?????喻政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 ? 蒋明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