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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日民一终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曲珍珍与徐现华、王世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现华,王世东,李宗利,曲珍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民一终字第9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现华,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世东,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宗利,男。以上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馨木,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珍珍,女。委托代理人:王斌。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徐现华、王世东、李宗利与被上诉人曲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三上诉人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上诉人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现华、王世东、李宗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上诉人徐现华、王世东、李宗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曰方代理审判员  田仕杰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武德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