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建德与张吉刚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德,张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574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德。被执行人张吉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德与被执行人张吉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在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1)青法弥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代理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