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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催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2013)莲民催字第00060号永康市东城雪晶装饰材料加工厂公示催告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康市东城雪晶装饰材料加工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海城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催字第00060号申请人永康市东城雪晶装饰材料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库街***号原中转仓库。个体经营业主,胡国旗。委托代理人俞旭升,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申报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海城支行,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中街北路41号。法定代表人金光大,行长。委托代理人关荣敏,男,1955年8月1日出生,该银行职员。申请人永康市东城雪晶装饰材料加工厂因一份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出票日期:2013年6月25日,汇票号码:3030005120977008;出票人:商丘市腾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收款人: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宁波鄞州支行;票面金额:8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报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海城支行已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永康市东城雪晶装饰材料加工厂承担。审 判 长  秦玉新审 判 员  王晓萤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