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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日开民一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臧秀花与孙家迎、山东凯骋工程有限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秀花,孙家迎,山东凯骋工程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开民一初字第866号原告:臧秀花。被告:孙家迎,成年。被告:山东凯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龙潭路163号。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岱道庵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臧秀花与被告孙家迎、山东凯骋工程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臧秀花以原告尚未治疗终结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秀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臧秀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臧秀花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明人民陪审员  王庆才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安紫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