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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法民一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张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法民一初字第386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9日以双方已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厉惠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丽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