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法民一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张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法民一初字第386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9日以双方已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厉惠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丽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