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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政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卜繁恩与铁山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刘让珠、刘让妹林业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繁恩,政和县铁山镇人民政府,刘让珠,刘让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政行初字第9号原告卜繁恩,1961年10月5日出生,住政和县。被告政和县铁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政和县铁山镇。法定代表人颜隆波,镇长。委托代理人陈勇,福建宽达(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让珠,1990年11月14日出生,住政和县。第三人刘让妹,1993年11月26日出生,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刘梅友,1965年11月08日出生,现住政和县。原告卜繁恩诉被告政和县铁山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刘让珠、刘让妹林业行政管理一案,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政和县铁山镇人民政府撤销其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2〕93号关于罗家地村在四0一厂矿山山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繁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卜繁恩负担。审 判 长  黄仁灿人民陪审员  叶榅全人民陪审员  魏 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曾小丽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