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潍知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41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法定代表人: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元林代理审判员  丁 岩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