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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三法少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少刑初字第105号刘秋冬抢劫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少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秋冬,男,18岁。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范春雷,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刑诉[20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秋冬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拣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秋冬及辩护人范春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秋冬和刘某某(未成年人,分案处理)经密谋,先从网上购买两把匕首、两个织物头套等作案工具,再多次去到三水区西南街道城区内准备抢劫单身女子财物,但由于没有合适作案时机被迫放弃。同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刘秋冬和刘某某再次携带工具外出准备作案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秋冬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刘秋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刘秋冬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某(未成年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管制刀具认定书、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秋冬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秋冬为抢劫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刘秋冬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秋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匕首一把、织物头套一个,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吕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陆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交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