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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郑永生诉冯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生,冯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00479号申请执行人郑永生,男,汉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冯玉全,男,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郑永生与被执行人冯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冯玉全部分房屋予以查封,故经申请人的申请可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春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秦绍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