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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青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杨再江与李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再江,李晋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青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杨再江。被告李晋成。原告杨再江诉被告李晋成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再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晋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再江诉称,2009年6月1日,被告将其开发的青县大盘古村房产北区1号整栋楼出卖给原告,并承诺5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支付房款130000元,但被告未按承诺履行,要求确认原被告间买卖合同有效并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李晋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日,原告杨再江以130000元全款购买被告李晋成开发建设中的青县大盘古村房产北区1号楼,当日原告杨再江付清130000元。现该房屋没有房檐,没有门窗。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李晋成收据一张及当事人陈述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杨再江与被告李晋成就其建设中的房屋订立买卖合同且原告已交纳合同款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该合同有效。被告李晋成应当在房屋建设竣工后将该房屋交付原告杨再江并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杨再江与被告李晋成之间关于青县大盘古村房产北区1号楼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李晋成于该合同项下房屋竣工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杨再江办理房产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晋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回永兴人民陪审员  韩雪飞人民陪审员  陈 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姚雪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