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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赵民初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杜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赵民初字第01192号原告杜某。被告赵某甲。原告杜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国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2007年6月份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确立了婚约关系,于2009年阴历腊月二十四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年月份在赵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赵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因婚前两人接触少,了解不足,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吵架不断。从2012年春天开始被告稍有不如意就对原告打骂,自此至今两人三天一大吵两天一小吵,原告生活在挨打受骂日子里,被告性格暴躁,2013年农历8月份为玩手机原告劝说被告时,被告不听,还对原告大打出手,后原告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自此原、被告分居至今。由此可见,两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被告赵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处离婚,孩子由我抚养,陪嫁物品也不给原告退。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份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确立了婚约关系。2009年农历腊月二十四日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后于年月份在赵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婚生一女孩,取名赵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婚前陪嫁物品有实木柜、梳妆台、电视柜、皮布结合转角沙发、实木茶几、挂衣柜、创维29寸彩电、洗衣机等。现均在被告家中。婚前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款3.6万元。2013年农历8月8日原、被告到邻家玩,因被告玩手机原告与被告发生争吵,被告打了原告一拳,为此原告便赌气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庭审时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答辩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与2007年6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9年双方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便同居生活。到年月份双方才自愿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孩取名赵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3年农历8月8日原、被告到邻家玩,因被告玩手机原告与被告发生争吵,被告打了原告一拳,为此原告便赌气回娘家居住,双方才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婚前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同居一年后才补办结婚证。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说明婚后夫妻感情还是较好的。考虑到原、被告结婚时间已四年,婚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争吵,原告才回娘家居住,分居时间也较短。根据原、被告庭上的陈述和答辩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以彻底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理由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杜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亢鹏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