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执字第7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兴东与陈伟海、张芳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东,陈伟海,张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722-2号申请执行人:王兴东。被执行人:陈伟海。被执行人:张芳芳。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潍城执字第72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伟海的工资。现因双方达G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伟海工资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俊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秀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