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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民终字第2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李拴劳与李建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拴劳,李建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洛民终字第26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拴劳,男,汉族,1932年4月5日出生,住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雪香,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全,男,汉族,1963年9月2日出生,住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白延平,洛阳市洛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拴劳与上诉人李建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李拴劳于2013年3月20日向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李建全赔偿李拴劳的各项经济损失,猪打针4天药费96元,母猪娃娃打掉1窝13个计9100元,共计9196元;2、李建全赔偿李拴劳误工费30天,一天30元,共计9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建全承担。原审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洛开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李拴劳、李建全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拴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雪香,上诉人李建全的委托代理人白延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拴劳和被告李建全家是辛店镇后营村三组东、西邻居。原告李拴劳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011年10月,李建全家建房,不慎砸坏李拴劳家石棉瓦棚上石棉瓦。洛阳高新开发区辛店镇后营村村委出具证明:“我村三组村民李拴劳与李建全系邻居关系。2011年李建全建房,不慎砸坏李拴劳石棉瓦棚上的石棉瓦一块。李拴劳到村里反应,村里及时出面协调处理,李建全妻即购石棉瓦一块给予维修,李拴劳不要。后听李建全妻说李拴劳认为石棉瓦漏雨,母猪受淋,猪打针花有费用,李建全妻不予认可。后李拴劳没再找村里,听说到镇综治办反映,又听李拴劳说跟原村主任李平伟反映多次。”经辛店镇后营村村委会、辛店镇司法所调解,原告李拴劳和被告李建全未能达成协议。原告诉至该院。原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被告李建全家建房,不慎砸坏李拴劳家石棉瓦棚上的石棉瓦,给原告李拴劳造成损失,被告李建全应予赔偿。考虑到原告李拴劳和被告李建全家是相邻关系,原告李拴劳家生活困难、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因素,该院酌定被告李建全赔偿原告李拴劳损失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一、被告李建全赔偿原告李拴劳损失3000元;二、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李拴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元,由原告李拴劳承担26.5元,被告李建全承担26.5元。宣判后,李拴劳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系东西邻居关系,李建全建房时故意用砖砸坏我石棉瓦棚,石棉瓦棚下有猪窝,夜里天下大雨,猪窝一下沉水,猪受冻生病,打针4天药费96元,母猪娃娃打针打掉1窝13个9100元,共计9196元,经村委调解,他同意赔我石棉瓦,我不同意,被上诉人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上诉人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误工费经济损失,猪是2年5窝,一窝下16、17个,最少养成13个,一个700元,5窝65个,共计54696元。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合理、合法,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各项经济损失,猪打针4天药费96元,母猪娃娃打掉1窝13个计9100元,共计9196元;2、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40天,一天30元,共12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李建全针对上诉人李栓劳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辩称:1、原审认定李建全建房砸坏石棉瓦的事实不存在。2、李栓劳家的猪打针在前,配种在后,不存在这个损失。3、猪娃的损失没有依据,不应支持。4、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应由李栓劳承担。宣判后,李建全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公。原审判决将后营村委出具的不经实地验证的证明,认定为本案赔偿事实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当庭提交的证据不能佐证其要求赔偿9196元的主张,当庭又没有提供证据的证人出庭作证,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损失3000元,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因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2006年-2009年,因300元趁和墙的材料发生纠纷,经省高院(2009)豫法民申字第01899号民事裁定后,才息诉,因此双方矛盾较大。在2011年建房时为怕引起矛盾影响建房和生活,从开始到完工一直小心谨慎,从未敢掉到李拴劳家砖头,根本没有砸坏李拴劳家的石棉瓦,而被上诉人说上诉人李建全故意用砖砸坏他石棉瓦,纯属无事生非,而实际上是被上诉人用扒垃圾捡来的石棉瓦片搭棚,怕风刮掉瓦片,在石棉瓦棚上放些砖头压住石棉瓦片,后来在上述建房完工几个月后才产生编谎言,去村里反映,上诉人建房时砸坏了自己的石棉瓦棚上的石棉瓦一个,说住赔偿一个瓦后又反悔不要,又要求上诉人赔偿猪打针费96元,后来又到镇政府要求上诉人赔打针打死猪胎13个9100元,被上诉人拒绝上诉人的妻子送石棉瓦维修棚,实际就是怕暴露了没有砸坏石棉瓦的事实,再者被上诉人始终未出示村委干部到现场当时核实的证明,后营村委给被上诉人2013年4月26日、4月28日出具的两份证明上,根本未提及“经村委干部到李拴劳家当时看过石棉瓦被砸坏”的事实,原审无法认定本案赔偿的理由,却酌定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损失3000元,判决不公。二、原审判决程序不当,漏列被告。因为是兽医张万虎违反用药规定,对被上诉人家的怀胎母猪打了不应该用的药后,才使母猪肚内13个猪死亡,根据此因果关系,明显承担9100元赔偿金的人应为兽医张万虎本人,本案未叫此人到庭,属漏列被告,程序违法。三、原审适用法律不当。原审判决赔偿无损失项目,实为判决不公正。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上诉人李拴劳针对上诉人李建全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原审中李栓劳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造成损害的事实。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适当,请求支持李栓劳的原审全部诉求。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在本案原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李栓劳提交了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镇后营社区居民委员会2013年4月26日出具的证明一份,上诉人李建全对该证明的质证意见是无异议,根据该证明所反映的内容,能够认定上诉人李建全家建房不慎砸坏李拴劳家石棉瓦棚石棉瓦的事实,上诉人李建全给上诉人李拴劳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酌定由上诉人李建全赔偿上诉人李拴劳损失3000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李栓劳、上诉人李建全的其它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李栓劳负担50元,由上诉人李建全负担1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龙杰审判员  祖 萌审判员  刘耀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