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鹤山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文武与被告马军平、李艮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武,马军平,李艮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鹤山民初字第331号原告马文武,男,1964年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琳,鹤壁市山城区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彦邦,鹤壁市山城区山城路街道办事处司法助理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代选鉴定机构。被告马军平,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德学,男,1952年3月12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反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李艮梅,女,1959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武与被告马军平、李艮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武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文武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军平、李艮梅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予原告马文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文武负担。审 判 长 付红民审 判 员 赵俊峰人民陪审员 张蓓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