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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商初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秦邦与齐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邦,齐明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商初保字第5号原告秦邦,男。被告齐明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邦与被告齐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北商初保字第64号财产保全裁定,将被告齐明才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庆华新区27号楼1单元303室面积62.88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2013年12月9日,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齐明才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庆华新区27号楼1单元303室面积62.88平方米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齐明才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庆华新区27号楼1单元303室面积62.88平方米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宋 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栾桂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