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宣卓明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卓明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浙杭刑初字第2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宣卓明。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谢冰冰。辩护人赵军。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3)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宣卓明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束敏华及陈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宣卓明及其委托的辩护人谢冰冰、赵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宣卓明在担任杭州市萧山区科学技术局办公室副主任、综合计划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管理本单位财务的职务便利,从2010年10月至2013年2月,陆续从杭州市萧山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提取公款611200元,从杭州市萧山区科学技术局设于中国交通银行萧山金城路支行账号为×××8559的基本结算账户中提取公款42101373元,共计42712573元。被告人宣卓明将其中的41750900元存入其在中国交通银行开设的6222600170003755617、6222600170009240663、6222600170010179199、6222600170007171332账户,然后将其中36275812.30元直接或者再转入其在农行开设的6228480321940013410账户和以“陈某乙”名义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的62×××15账户用于购买体育彩票,进行营利活动;100000元以其个人名义借给其同事陈某甲,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超过三个月未还。被告人宣卓明于2012年8月5日、28日、9月20日、28日分四次共计归还127330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陈某甲处追回200000元、从被告人宣卓明妻子李某甲账户冻结1188782.06元。公诉机关当庭指控被告人宣卓明共计挪用公款40477596元。公诉机关为证实上列指控,当庭宣读或出示了干部履历表、银行账户明细、存款凭条等书证、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范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宣卓明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宣卓明之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宣卓明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及事实均无异议,唯提出对其挪用公款数额应扣除用于公务开支部分。其辩护人对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指控宣卓明挪用公款数额的证据存在矛盾,宣挪用公款购买彩票不宜认定为进行营利活动,并以有关单位财务管理混乱、宣卓明的犯罪行为所致实质损害后果较犯罪金额小、构成坦白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宣卓明在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宣卓明在担任杭州市萧山区科学技术局办公室副主任、综合计划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管理本单位财务的职务便利,自2010年10月至2013年2月,陆续从萧山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提取公款611200元(人民币,下同),从萧山区科学技术局的基本结算账户中提取公款42101373元,共计42712573元,宣卓明将其中的42338341.4元存入其在中国交通银行开设的4个个人账户。其中,除部分用于拨付科技专项扶持资金及支付区科技局公务开销外,36275812.3元直接或者通过被告人宣卓明以其本人或陈某乙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转账给庄某甲、范某等人用于购买体育彩票,进行营利活动;部分用于归还此前为购买彩票所借高利贷;20万元(含公款10万元)以其个人名义借给同事陈某甲,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另有部分公款给予妻子李某甲使用,均超过三个月未还。期间,被告人宣卓明于2012年8月5日、28日、9月20日、28日分四次共计归还1273304元至萧山区科学技术局的基本结算账户。案发后,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从陈某甲处追回20万元,从被告人宣卓明妻子李某甲银行账户冻结1188812.06元。被告人宣卓明其余挪用款项均未退清。2013年2月7日,被告人宣卓明在福建省厦门市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举的下列证据证实:1、呈请立案侦查报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2月7日,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接萧山区科技局关于该局综合计划科科长宣卓明涉嫌挪用公款的报案,并于当日立案侦查。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2011年9月之前宣卓明通过其和其妻子沈某向范某在萧山衙前镇的彩票销售站购买足彩。沈某汇给范某的钱有几笔比宣卓明打给沈某的多,是因为其和沈某欠范某或者宣卓明让其垫付。2011年9月其租用韩海燕的彩票零售店经营体育彩票售卖业务,地址在萧山区坎山镇工业园区,2012年8月左右其在萧山区坎山镇振兴路255号独立开设体育彩票零售店经营。一开始宣卓明每次以4、5万元购买,后来多达几十万元。一般事先通过其儿子的qq和宣联系,得知要购买的彩票号码,然后将款项汇入其妻子沈某的农业银行卡或建设银行卡账户,其打印彩票。宣卓明中奖的奖金(包括在范某处和其处购买的),由其或沈某出面领取暂存或汇至宣卓明的农业银行卡或其名字办理但由宣卓明使用的农业银行卡。其估计宣卓明在其处购买的足彩金额为1500万元左右(不包括在范某处购买的金额)等事实。3、证人沈某的证言,证明其丈夫陈某乙于2011年租用韩海燕的彩票零售店经营,2012年8月独立开设体育彩票销售站。其知道陈某乙是通过儿子的qq和宣卓明联系购买彩票事宜,款项汇入其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账户,在范某处购买的足彩也是通过其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汇入款项,其转账汇给范某。中奖奖金是其和陈某乙去领取,暂存或者归还垫付资金或者转给宣卓明,并对其名下建行、农行账户中宣卓明向其或范某购彩票、其代为领取奖金的资金往来予以说明等事实。4、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其从2007年开始经营体育彩票,2008年左右沈某将宣卓明介绍给其买彩票,宣卓明每次都是通过qq和其联系购买彩票的号码、资金金额后汇款,起初通过沈某让给其,后来直接汇款给其或其丈夫钱某某。其估计宣卓明通过其购买体育彩票1000多万元等事实。5、证人庄某的证言,证明其于1999年在厦门接手经营体彩店。2003年,在厦门当兵的宣卓明到其处买足彩。2009年以前宣卓明通过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汇款,2009年以后通过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汇款。其使用的农业银行账户有其、其弟弟庄某乙、翁某的账户,交通银行账户有其与其妻子阙某的账户。2010年后宣卓明汇付的数额逐步增大,至2011、2012年数量巨大,其估算2010年至今宣卓明汇给其购买体彩的钱款有5000-6000万元,特别是2012-2013年就有3000多万元。宣卓明将场次注数等信息通过qq告诉其,其通过向彩票代理网站购彩快速出票。2013年2月,宣卓明来厦门找其将此前其垫付的购彩款扣除返点,计38万元汇入其提供的翁某账户等事实。另有证人阙某(庄某妻子)的证言、证人庄某乙(庄某弟弟)的证言、证人翁某(庄某丙妻子)的证言,印证相关银行账户由庄某控制或借用,宣卓明与该账户的资金往来与该三人无关。翁某另证实宣卓明于2013年2月7日汇款给其的38万元系给庄某的事实。6、证人王某(萧山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其分管科技局,对机关事业单位的费用支出报账凭证及上级有文件依据的配套资金拨付进行审核。科技局的备用金账户限额为3万元,2010年11月前,科技专项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科技资金的使用者账户,而2010年11月经请示领导则先通过结算中心拨入科技局的备用金账户,再由科技局负责发放。其估计2010年至2013年2月科技局备用金专项扶持资金有1.2亿元左右等事实。7、证人陈某甲(萧山区科技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的证言,证明其曾因替儿子还债向宣卓明借款20万元,宣卓明称系私人款项,其已将20万元赃款退出。科技局对企业的科技扶持专项资金、行政经费都由宣卓明管理,该两项支出均只能专款专用等事实。8、萧山区科技局关于李栋、刘琼谈话情况报告,证实区科技局纪检组对李栋、刘琼谈话,李栋、刘琼二人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宣卓明交办,多次为宣卓明使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存入宣卓明个人账户。李栋反映有两次在宣卓明个人账户中通过银行本票形式打款给盛良账户共计50万元。9、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宣卓明分5次将165万元汇至其农行账户,并称系在厦门卖房所得款,后其将该165万元转至其中信银行的两个账户,其从中取出100万元,5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含归还其父李某某20万元),50万元存放在家中。2012年4月份,其从农行713账户转账27万元至宣卓明的农行账户等事实。10、证人谭某的证言,证明其开办杭州华农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其以个人及公司名义向萧山区科技局申请科技扶助资金,区科技局的宣卓明、汪某通过现金支票、银行转账对其发放个人名义申请的扶持资金。2012年初,由于拖欠上一年度的资金未付,宣卓明称用私款以个人借款形式先垫付其5万元等事实。11、证人汪某的证言,证明其在萧山区科技局成果和知识产权科供职,由于其科室与专利资助对象较为熟悉,宣卓明将个人专利资助费交由其代为发放,均是小额,以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形式转至其个人账户,其再提现付给谭某等人。先后共有几十万元,其记得其中有一笔33万元的银行转账等事实。1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经营杭州傅柏祥烟酒商行,宣卓明系其妹夫。2012年年初起,宣卓明陆续到其商行购买香烟,结算金额在10万元左右,汇付其农行卡,并曾开具萧山区科技局为抬头的正规发票等事实。13、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聘任通知、任职通知、关于调整局机关内设机构及科室职责的通知、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杭州市萧山区科学技术局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宣卓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宣卓明于2008年3月至2011年3月担任杭州市萧山区科学技术局办公室副主任,分管区级科技计划、后勤保障、人事工资、科技考核等工作。于2011年4月至2013年2月担任杭州市萧山区科学技术局综合计划科科长,分管科技计划编制、计划项目评审、科技进步考核等工作。在其担任科技局办公室副主任、综合计划科科长期间,主要负责单位财务管理工作。14、萧山区审计局关于协助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审计萧山区科学技术局案件情况报告、关于协助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审计萧山区科技局案件的补充核查情况说明、萧山区科技局关于审计报告中我局科技扶持资金应付未付款项核实情况的报告、萧山区科技局在交通银行萧山支行备用金账户明细、交通银行萧山支行现金支票、存入宣卓明账户存款凭条、宣卓明交通银行账户、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阙某、庄某乙、庄某、翁某、沈某、范某、钱某某、李某甲等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实被告人宣卓明从萧山区科技局备用金账户内及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提取公款后的资金流向。其中,36275812.3元用于购买彩票,10万元借给陈某甲,转账给汪某33万元、谭某29.5万元、李某甲165万元、李某乙9.6万元等。15、萧山区科技局情况报告,证实科技局核实应付未付企业科技扶持资金41169779元,已支付507100元。16、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证、销售员证、销售网点代销合同、星彩网彩票委托出票合同书,证实范某、陈某乙、庄某等人具备体彩代销的资质。17、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萧山区区级科技计划相互实施管理办法,证实由萧山区科技局立项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18、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2月8日从宣卓明办公室内扣押联想9637微型计算机主机1台,农行卡、建行卡、民生银行卡、工商银行卡、上海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各1张、光大银行卡、合作银行卡各2张,农行u盾2个、交通银行u盾1个,三星牌移动硬盘1个,神舟牌笔记本电脑1台。2013年7月16日,陈某甲退赃20万元。后公安机关将银行卡6张发还宣卓明妻子李某甲。19、查询、冻结银行账户法律文书,证实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24日、25日冻结宣卓明妻子李某甲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账户共计1188812.06元。20、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宣卓明系被动归案。2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宣卓明的身份信息。22、被告人宣卓明的供述在案,供认其在担任萧山区科技局办公室副主任、综合计划科科长期间,负责单位财务管理,以其为主,其他人员协助,局里的法人章、财务章、现金支票由其一人保管。2010年年底起,区科技局在交通银行3050691600109008559账户不仅存放单位备用金,还包括科技扶持资金。其报取的是局日常费用开支和科技扶持资金,报取费用一般以转账支票形式打入559公款账户,小部分资金以现金支票从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领取。2010年10月至2013年2月期间,其将备用金账户内及现金领取的公款部分用于向企业拨付科技资金、通过汪某向专利资助人付款、局日常经费;部分等额或差额存入其名下交行账户,被其利用区结算中心将科技扶持款项汇入该账户,而不是直接汇至相应单位的时间差,陆续从其交通银行的账户再转账给阙某某、庄某,或再通过其本人及由其实际控制的户名为陈某乙的农行账户转给庄某、沈某、范某等人。其为营利赚钱,先后共计116次挪用3600余万元用于向厦门的庄某、萧山的范某、陈某乙分别开设的三家彩票代售点购买体育彩票。另借给陈某甲20万元(含公款10万元)用于归还他儿子的债务;将部分公款用于归还此前用于购买彩票的高利借贷;曾于2011年至2012年将公款及中奖奖金合计165万元分5次转账给妻子李某甲,后李某甲将27万元打回给其。其从2002年开始买彩票,总体输钱。后其于2012年8月6日、28日,9月20日、28日4次归还至备用金账户1273304元。2013年2月5日,其携带内有公款39万元及借款共计70余万元的银行卡去厦门,系为与庄某对账,其中汇付1笔30万元给庄某购彩、1笔38万元给庄某指定的翁某账户结清购彩款;并想找朋友借款购买彩票挽回损失,后被抓获等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无疑,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宣卓明及其辩护人认为指控挪用数额的认定有误、证据间存在不一致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据在案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凭证等书证可证实被告人宣卓明提取公款汇入个人账户的数额,审计报告与在案其他书证不符之处不予采纳。另,结合审计报告、银行交易明细及证人汪某、谭某等人的证言能够印证宣卓明所提将挪用至个人账户的公款部分用于支付单位日常开销及拨付科技扶持资金的辩解。故对宣卓明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时,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将已查实的公务开支予以核减。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宣卓明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管理单位财务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及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不退还。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宣卓明的辩护人以体育彩票的发行具有国家垄断性、公益性、自愿性等特征,彩票中奖率极低,购买彩票亦是为社会公益事业作贡献等为由,提出宣卓明挪用公款用于购买彩票的行为不能界定为进行营利活动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国家向社会发行体育彩票筹措资金一方面用于扶持社会公益事业,另一方面将不低于50%的彩票销售金额作为奖金回馈并激励彩民;而彩民购买彩票具有博取中奖机会的营利目的。据被告人宣卓明本人供述,其投入大量钱款购买彩票的目的在于博取中奖的机会,以小搏大,足见其将公款归个人用于营利的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将巨额奖金又投入购彩。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宣卓明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构成坦白,但追回公款比例极低,其犯罪行为造成国家财产巨额损失,严重损害国家公务人员的职业廉洁性,因此其辩护人请求在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宣卓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缴并随案移送的人民币20万元,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冻结的李国娟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萧山支行19-08×××8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金城路支行62×××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0.67元、在中国建设银行杭州萧山支行15×××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元、15×××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江南支行62×××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496.55元、62×××8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8.6元、在中信银行杭州萧山支行73×××2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663.73元、73×××3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42.51元共计存款人民币1188812.06元及孳息,予以追缴,发还杭州市萧山区科学技术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励人民陪审员 魏卫理人民陪审员 车群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