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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凌志、孙凌雁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天宝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孙凌羽、王仲霞、孙凌超、孙宜敏、孙凌达、天津市康业冷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凌志,孙凌雁,吉林市天宝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孙凌羽,王仲霞,孙凌超,孙宜敏,孙凌达,天津市康业冷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凌志,住吉林省吉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凌雁,住吉林省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天宝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松九街174号。法定代表人:孙凌羽,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凌羽,住吉林省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仲霞,住吉林省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凌超,住吉林省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宜敏,住吉林省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凌达,住吉林省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康业冷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盛字营桥西。法定代表人:王志群,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孙凌志、孙凌雁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天宝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公司)、孙凌羽、王仲霞、孙凌超、孙宜敏、孙凌达、天津市康业冷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业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凌志、孙凌雁,被上诉人天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凌羽,被上诉人孙凌羽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仲霞、孙凌超、孙宜敏、孙凌达、康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忠华代理审判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卫 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