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许小震、刘俊能与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人民政府、庆阳市西峰区水务局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小震,刘俊能,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人民政府,庆阳市西峰区水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许小震。申请执行人刘俊能。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啸,镇长。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水务局。法定代表人吴兰伟,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小震、刘俊能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人民政府、庆阳市西峰区水务局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许旺成丧葬费16453元,死亡赔偿金78180元,原告许小震、刘俊能为寻找许旺成的花费陇东报社新闻实业公司发表寻人启事的费用100元、印刷和照相花费3000元、交通费20000元、住宿费1710元、原告许小震的误工费5880元,以上合计125323元,由被告西峰区水务局赔偿50129.2元,被告肖金政府赔偿50129.2元,其余25064.6元由原告许小震、刘俊能自己负担;被告西峰区水务局赔偿原告许小震、刘俊能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被告肖金政府赔偿原告许小震、刘俊能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案件受理费1588元,由原告负担696元,被告西峰区水务局负担446元、被告肖金政府负担446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人民政府、庆阳市西峰区水务局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许小震、刘俊能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人民政府、庆阳市西峰区水务局已按判决书的内容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1657.26元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延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道岩卓 百度搜索“”